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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密市李某购买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纯电动半挂牵引车,在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车辆保养时,却被告知其购买车辆的车载电池没有交押金和租金,并将李某的车辆扣下,造成停运损失6万余元,到底谁该为车辆停运费买单?近日,新郑市法院依法审结此案。7月27日,李某拿到判决书后,向承办法官潘龙峰送来了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
2022年9月,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以单价33.5万元/辆购买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换电式纯电动半挂牵引车(不含电池),在车辆交付时并未卸载随车电池。
不久,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又将该车辆以37万元卖给新密市李某,随车电池也未卸载。2022年12月,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双方约定李某将该纯电动半挂牵引车挂靠在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从事经营运输。
今年2月,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通知李某去保养车辆,李某在保养车辆时,被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李某没有交车载电池的押金和租金为由扣下,这时李某才知道其购买的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没有车载电池的产权,在与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挂靠协议时也没有明确说明电池产权和租赁问题,况且李某也没有从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车辆,李某拒绝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车辆车载电池的押金和租金问题。
李某与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电池所有权及租金问题发生纠纷,双方一直争执不下,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李某车辆一直扣留80多天,李某多次与该公司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将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涉车辆由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从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后,又卖给李某,李某系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在与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履行《机动车买卖合同》过程中,因电池所有权及租金问题发生纠纷,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今年2月1日至4月23日将案涉车辆扣押。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行使对电池的所有权为由强行扣押李某车辆没有合法依据,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以合法途径进行维权,而不应当扣押李某该车辆,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扣押车辆的行为具有过错。且在车辆被扣押之后,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侵害,但是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停止扣押行为,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李某存在导致损失扩大的行为,故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对扣押期间给李某造成的相应停运损失予以赔偿。最终法院裁定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李某赔偿停运损失60367元。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左世友 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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